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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统计工作的步骤是什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事故统计指标项目包括)

时间:2023-05-26 作者:admin666ss 点击:57次

原标题:刚刚开学,市南区儿童校车停运 官方回应是!

在开学的第一周,一些家长最近在政府网站上谈论了校车问题:

家长:孩子今天开始上学,校车停运,家长需要接孩子,非常麻烦,校车因停车证原因无法运行,影响家长工作,请给出回复,何时可以恢复校车运行!

官方答复

青岛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末消息,本文适用于201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用于运送义务教育学生往返学校的7座以上的校车。

小学校车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特殊校车标准。

第2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商

第六条学校可以自行配备校车接送学生。

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道路客运企业;

配备校车的校车服务提供商应建立车辆驾驶员和车辆护理人员的管理台账,并建立车辆安全档案和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校车驾驶员和校车乘务员护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员、校车乘务人员护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第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校车安全管理员;校车服务商应设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校车数量和相应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统计工作的步骤是什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事故统计指标项目包括) 热门话题

配备校车的校车服务提供商应与校车上学生的监护人签署校车安全协议。

校车服务协议车辆安全协议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

第12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学生上下车时、上车后和下车前的人身安全负责。学生监护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接送乘坐校车的学生。

第十三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定期对师生及其监护人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组织或联合校车服务商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学生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校车服务商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证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要获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营计划,包括关于行驶线和停靠站开放时间的校车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获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校车服务提供商应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证明其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其中,学校位于李沧区市北区,校车服务提供商应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校车使用的许可项目,严禁超出许可项目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校车牌照应当标明校车车牌号、公交车站所有人和司机的时间以及校车牌照发放单位的有效期。校车标志上规定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证的到期日。

第十八条配备校车的校车服务商变更车主车牌号、校车牌照发放人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校车标志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未获得校车标志的车辆禁止喷涂校车外观标志,未获得校巴标志的车辆不得使用校车外观标识,如校车标志、车灯、停车指示标志等。

第二十二条校车应当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三条校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和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载监控装置。

配备校车的校车服务提供商应实时监控校车的使用情况,并保存记录不少于30天;涉及安全事故的重大监测信息记录应及时复制,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配备校车的校车服务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确保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停车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校车运营企业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对校车进行维修,并与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校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校车维修业务,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负责校车的维修质量。

第四章校车司机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要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不超过60岁;

最近连续3次得分未记录为满分;

无犯罪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和其他可能危及驾驶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和吸毒记录。

第二十九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建立安全日志,记录日常工作内容,并由本人和校车乘务员签名。日志应包括出发和上车时的车辆状况、天气状况、运行中的问题等。

第五章校车安全

第三十一条校车载运学生时,应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志,并打开校车标志灯。校车标志分为两块,分别放置在前窗玻璃和后窗玻璃的右下角适当位置。标牌的放置方式应确保不会干扰驾驶员的视力和安全驾驶,并便于驾驶员识别路况。

第三十二条校车在载运学生的过程中,应根据批准的线路确定,遇到一些交通道路建设和恶劣天气条件或自然灾害等交通事故影响交通情况,驾驶员应及时调整路线或时间,通知学校学生或学生家长,并做好驾驶记录。

载运学生的校车可在公共交通车道和其他不允许使用公共车辆但允许使用公共交通车辆的道路上使用。

第三十四条学生上下车,应当在公共汽车站或者公共交通站台停车。

第三十六条校车上的乘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批准的数量。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商不得要求校车司机驾驶校车超过限制。

第37条快速公路上载运学生的校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他道路上不得超过60公里。

在急弯、陡坡、狭窄道路、狭窄桥梁、冰雪和泥泞道路上,或在雾、雨、雪、灰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载运学生的校车,除紧急处理外,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六章校车安全

第四十条配备校车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看护人员在校车行驶的全过程中看护学生。如果校车服务提供商提供校车服务,双方可约定校车服务供应商或学校应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管理校车。

第四十一条校车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过校车服务提供商或配备校车的学校,年满18周岁或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无犯罪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病,无癫痫、精神病等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四十二条乘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清点车上的学生人数,帮助引导学生安全坐下并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已关闭,并向驾驶员发出启动校车的信号;

阻止学生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和其他危险行为;

检查下车的学生人数,确认所有学生在下车前都已下车。

第四十三条汽车乘务员应当严格履行注意义务,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四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安排值班人员,负责配合校车乘务员,引导学生上下车。

如果校车上的学生身体不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乘坐校车,学生监护人或值班人员应通知校车上人员。

第四十五条学生不得乘坐校车的乘客座位。

在校车上运载学生的过程中,除驾驶员和车辆护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乘坐。

校车禁止携带影响校车安全的货物和其他物品。

第四十六条校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前,应当检查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和安全带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在道路上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

当校车上有学生时,校车驾驶员不得为车辆加油,并且不得在校车发动机熄火前离开驾驶员座椅。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进入幼儿园的儿童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的,需要使用集中接送车辆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特殊校车标准设计制造的儿童专用校车,依法办理有关车辆使用许可手续,并遵守相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标签: 学生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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